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有限额?
答: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应视是否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如果属于金融机构,则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扣除通常没有限额;否则应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