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消防大队在我公司驻地建设一消防中队,其消防队员薪酬、费用等由我公司承担一部分,该消防大队给我公司开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用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名称为合同制经费,请问该类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对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建设消防中队的相关经费,当地政府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因而其产权也不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此,建设中的相关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消防队员薪酬、费用等由企业承担一部分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对于取得军队票据,税务处理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文件第四条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中“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军队经营单位向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