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
您好!我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2010年初股东将50%的股权转让给一家在外地注册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溢价,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左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缴至本公司的主管地税机关,现我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申报其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外地注册的有限公司为此项交易的扣缴义务人,而不是转让公司。按国税函[2009]285号文的规定,个人股东或外地注册的有限公司应到转让股东的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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