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进行销售活动中,有签订购销合同的,有未签购销合同的。地税局为了印花税征收方便,按我公司收入和采购金额的50%作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近日,我公司发生一笔售后回购业务,根据会计准则,未确认收入,所以公司在计提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时,未按购销合同计提,在汇算清缴时,税务局让我们按购销合同缴纳,请问是否合理?售后回购属一种融资行为,是否按借款合同缴纳?
答: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是不同的,对于问题所述的售后回购在税法上而言,属于销售,因而对于售后回购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此外,借款合同目前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中对于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合同明确按借款合同进行贴花,对于售后回购在印花税相关规定中未见此类规定,所以企业仍应按销售合同进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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