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来水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开户费(供水工程投资),可以按10年递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销售自来水收入,为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所述情形另有规定,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税收管理中,自来水公司所收取的开户费虽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应缴纳营业税,同时也符合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取得时就规定确认收入,并没有可以延期十年确定收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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