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营业税按何种税目征税,是“金融保险业”还是“服务业——代理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第三条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代理业”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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