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主要从事包装物销售业务,有业务需委托加工厂进行加工,我公司无偿提供加工设备,该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为商贸企业,一般无生产能力。公司无偿提供加工设备,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公司出租设备给加工厂,租金为零。
该加工设备用于出租,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该加工设备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公司将设备零租赁给加工厂,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若被界定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