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316246 分类 税务
问:分公司独立核算,2009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2347.98元,存货100000元,固定资产6860元,累计折旧1265.68元,长期待摊17577.58元,应付账款297000元,预收账款100000元,应付工资1200元,应付福利费150元,未分配利润-272830.12元,税收确认亏损总计-158643.27元。如果存货可变现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2006年购入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低于原值销售,如何清算?将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可弥补亏损为会计还是税收口径?如产生清算所得税,无货币资金支付,总公司需承担吗?
咨询时间:2010-03-18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一、流转税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独立纳税人,分公司在撤销时,处置资产过程中发生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行为时,应按规定计征: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存货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适用税率17‰。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2006年购入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销售的,按照实际售价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除了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境内法人企业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主体,处置资产引起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总机构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9百九十八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同时,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