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软件外包公司工作,由于工作需要,每天晚班都加班,所以每天都有补助。公司在每个月的工资中,对这部分补助先是代扣营业税,而后又对剩下部分和工资一起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样处理对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9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取得的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补贴,那么应该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工资薪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单位不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北京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