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和B是关联企业,因前期发展项目的需要注册成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由于B公司没有开展经营,A公司将B公司的2000万元调回使用。请问A公司使用该项资金是否需要支付相关利息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处理是什么?如果需要注销B公司但又没有获得来自A公司的利息,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税法并无明文规定关联企业间借款必须支付利息。
关联企业间借款是否支付或收取利息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执行。
二、会计处理
A公司:
1、不支付利息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支付利息的,除了上述处理外: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B公司:
1、不收取利息的:
(1)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收取利息的,除了上述处理外,(1)、(2)中间加: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三、只要进行了正确的纳税处理,税法对双方是否收付利息并无法定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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