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期出售部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大于原值,根据税法规定按照4%减半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下面用实例加以说明。某项资产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元,收到处置收入124800元。
一、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发生税费:
(1)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金额:124800÷1.04=120000(元);
(2)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金额:120000×4%×50%=2400(元);
(3)计算应缴纳城建税金额:2400×7%=168(元);
(4)计算应缴纳教育费附加金额:2400×3%=72(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6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4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72.
3、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24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4800.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32160
贷:营业外收入 32160.
二、税务处理
1、开具普通发票:货物金额为120000元,适用税率为4%,税额为4800元。
2、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
(1)将处置收入不含税金额填入第5栏,即(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120000元;
(2)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填入第21栏,即“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4800元;
(3)将减征金额填入第23栏,即“应纳税额减征额”: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