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这里的投资方(以货币投入房产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分配到的税后利润,是否属于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收入(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投资方以货币投入房产公司、收到利润以及收回投资资金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投资方为法人企业。投资方分配到的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投资方取得的项目利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2、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规定,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以及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
投资方投资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分配项目利润:
借:其他应收款
贷:投资收益
收到项目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收回投资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