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母公司代子公司建设一个基建项目,母公司可否在在建工程中核算该项目?在该基建项目中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纳税调整项目在母公司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该做纳税调整?是否可以认为该项目建成之后要划转到子公司并收回代垫工程款,与母公司的损益无关,该项目所涉及的纳税调整项目因而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答: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母子公司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所以母公司不可以在在建工程中核算为子公司代建的基建项目。如果该项目以子公司名义立项,母公司确实代建,先期投入费用已经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则该项目竣工后也要相应转入往来核算,相应的在该基建项目中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也不属于成本费用内容,均需要往来核算处理,既然与损益无关,故在此基础上不存在纳税调整项次,如果上述费用计入损益,则必须全额调整。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