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SH****** 分类 税务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取消了免税代表处的审批,此文件是否表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文件中可以免税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以后就需要缴税了?
咨询时间:2010-04-14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规范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目前也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已明确对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原国税函[2008]945号已明确废止,不再执行外国的非盈利组织代表处的免税政策。并要求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根据国税发[2010]18号第十条规定,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因此,对外国非盈利组织代表处可考虑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