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取得**省招标管理服务局开具的**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内容是“招标代理服务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2、我公司取得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票据内容是“检测认证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1、招标管理服务局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行使政府对招投标的管理服务职能。我们认为,企业如发生与该部门管理内容相关业务时,取得该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46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称的票据,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