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下属一子公司为热电联产企业,新上烟气脱硫技改项目,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文件?
答: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是国家强制性的系统工程,现行的相关政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硫技术和设备产业化给予扶持。在税收政策上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文件,该文件就明确了企业取得“烟气脱硫”所得可享受税收优惠,其具备的条件是: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照上述条件,我们认为,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对二氧化硫治理,不属于产生业务收入的对外营业项目,因此不适用该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