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公司债券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记入“应付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利息调整)”科目。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9条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转换债券的利息费用,不需做纳税调减处理。后续利息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财务费用,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