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2009年11月完成竣工决算,按税法规定,企业应在什么时点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竣工结算(2009年11月)前发生的支出为自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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