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XXXXXX 分类 税务
问:关联方租赁房产的折旧费及其他共用费用可否由承租方分摊,承租方可否依据出租方提供的分摊表记账而不通过开发票方式?
咨询时间:2010-04-15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企业出租房屋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劳务。企业无租出租房屋给关联企业,属于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营业额,由出租方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承租方应取得租赁发票是租赁费能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无租使用房屋,若减少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调整的方法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租赁房屋的折旧费不能适用“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其他公共费用若符合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