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从外省购进材料,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由供应商代办运输,代垫运费,我公司与供应商结算货款及运费,供应商把运输发票转交我单位。我单位没有直接与运输单位发生资金往来,按《国家税务总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请问我单位取得的运输发票是否就不能抵扣?
答: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后,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对于运输发票的抵扣问题以比对通过为根据,而不再要求必须符合《国税税务总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2010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如果与实际交易相符,属于真实业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9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运费发票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