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福建省所属企业无租使用股东房产,如果股东已经从价计征房产税了,是不是等于使用人就不用再缴纳了?
答:房产税属于地方税,法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范围内自行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细则和办法。对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中央性法规规定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但无租使用从租还是从价计税,各地执行中确实有不同的计税方法。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无租使用的房产,即使是使用人缴纳,也属于代扣代缴。所以如果控股股东已全额自行缴纳房产税,使用人就不再代扣代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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