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请问上述文件中的“适用税率”是否应该是月平均工资扣除2000元之后确定?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应以职工月平均工资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确定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
例如:某人全年工资48000元,企业为其缴纳全年年金合计为2400元,则计算时先以48000元除12等于4000元,4000元减2000元等于2000元,再按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