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09年底,我公司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要将未完工工程转给A公司。但该工程已收取了部分工程预收款并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在转让环节,我公司和A公司各需缴纳哪些税金?
答:企业的情况应分为两个环节进行考虑:
一、收取预收款项如何确认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一)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而,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应于收到预收款项时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二、转让工程环节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七)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未完工工程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对于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其发生的相应成本应分别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