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是不是非金融企业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缴纳,应纳税额如何计算,亏损如何处理?若非金融企业出售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在其上市前持有的,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不论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从事买卖股票,应按上述规定计缴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暂免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