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股份公司资格的行为,是否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现行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部分产权转让行为,其转让的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债务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股份公司资格的行为,保留的股份公司仍拥有部分资产,只是将部分产权转让给控股公司,部分产权转让涉及的货物转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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