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甲、乙两处工业用地,其中乙工业用地在外地,一直未开工建设,即无生产经营业务。会计上将两处工业用地均作无形资产摊销,请问乙工业用地是否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摊销不得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对企业所持有的乙土地使用权尽管暂时未开工建设,但不能以此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判定,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应可将其摊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