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10年1月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拨款120万元,项目期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我公司在2010年1月应该按照多少金额确认营业外收入?
⑴ 因项目期是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截止到2010年1月,项目期已过15个月,所以当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应该为:1200000/24×15=750000(元)。
⑵ 因收到拨款时项目期间还有10个月,所以当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1200000/10=120000(元)。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满足确认该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时间为2010年1月,而不是项目开始期2008年11月。
收到当期确认“递延收益”108万元,“营业外收入”12万元,“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在项目剩余期内平均计入相应期间的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