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从事初级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现将公司拆分为A、B两个独立法人企业。A公司提供所有原辅材料给B公司,委托B公司按照A公司的配方加工初级农产品,产品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初级农产品目录范围。这部分委托加工初级农产品由A公司收回后直接销售,并支付加工费给B公司。请问A公司收回的这部分委托加工产品是否可以视同自产初级农产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A公司不能享受优惠,那B公司收取的加工费是否可以享受生产初级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A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初级农产品销售,不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因此不能享受上述优惠。B公司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如果符合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