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488号)。通知附件归集了对实际工作当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需要衔接说明的内容或者纳税人询问比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本刊特撷取其中部分供大家参考,敬请关注。
问: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问: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在确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时,可结合《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工资薪金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凡实际工资支出没有超出协商工资薪金的,均允许税前列支。
问: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问: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问: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问: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标准是多少?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
答: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6不超过销售收入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9,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税法允许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企业间支付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如何加计扣除职工工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9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问: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公式,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赠,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捐赠支出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用途。三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的12%.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哪两个问题?
答:(1)凡2008年核定征收企业,在查实收入后,一律按定率征收方式征收,还没有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一律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2)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改为查账征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执行。
为了简化处理,在不区分未完工产品和完工产品的情况下,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