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准备将下属的一个厂设为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请问在设立过程中和设立后,两个公司间会产生哪些税收问题?
答:企业在分立时,即将下属分支机构的分厂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时,因为涉及到一些资产等的拨离,可能会涉及到如下问题: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9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而,对于母公司将不动产等转移给新设立的子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对于母公司下的货物转给新成立的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9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而,对于企业将房地产以投资形式转移给新设立的子公司的情况,可按上述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分立中所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契税:
对于被分立企业承受的房地产可免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6、印花税:
对分立过程中涉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中限定的产权转移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对分立过程中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9条第(二)项规定,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问题,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另外,设立后需要注意,关于母公司与新成立的子公司之间税务事项处理,应按两个法人进行处理,尤其需要注意关联企业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