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那么2008年前,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受上述文件限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2008年以前,税法并没有不征税收入这个概念。有些类似不征税收入性质的收入,比如即征即退、直接减免等收入的征免及相关规定均散见各类文件中。而此类收入在规定不征税的同时,往往规定取得的收入专项必须用于XX方面,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类似文件虽然没有规定“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也建议不要简单的理解“未规定即可以”。应当详细的查阅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再结合企业具体情况作出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