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上海读者嵇绍忠阅读2010年《财税实务问答》1至3期的内容后,对个别问题的回复提出了异议和见解,本刊节选部分内容,并附上中国税网回复。也请广大读者多与本刊编部联系,提出宝贵意见。
来信内容:《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9期P9页“因保洁、劳保等零用原材料是否进项转出?”倒数第二段:“据此,贵公司保洁、保安人员领用相关消耗品,除对专门服务于福利部门或者个人消费的,其相关有进项税额,按规定应做进项税转出外,其他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我认为这里的“其他不做视同销售处理”根据问题和上下文意思,应为:“其他不做进项转出处理”。
中国税网回复:是的,是有错误。
来信内容:《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二期P9页“阀门附近配置的灭火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解答我认为有争议。灭火器、消防泵属于消防设备,通风机属于通风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一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显然,通风设备、消防设备属于正列举的不得抵扣范围,故灭火器、消防泵、通风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中国税网回复:因各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我们做了排除式的解答,原答案为:“纳税人购入设备,如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列举的不予抵扣范围内的,并且符合现行抵扣政策,准予抵扣进项税。”这个列举的不予抵扣范围包括您引用的条款。您的理解也是正确的。
来信内容:《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二期P40页“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所得税款如何处理?”最后一段:“根据上述规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征收管理办法,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按其投资者的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应先缴其个人所得税再进行分配……”
上述解答错误。根据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显然财税[2008]159号文的“先分后税”原则已取代了财税[2000]91号文的“先税后分”原则,该解答只引用了老的91号文而没有注意159号文的新规定。
中国税网回复:您说的的确有道理,这个新文件是能说明一些问题的,可能我们的回复有让人产生误解之处,我们的意思也是说先分配再计税,计完税后的利润再分发给合伙人。
来信内容:《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二期P42页“按课时计算培训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解答只按劳务报酬来认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理解片面。实际上这种情况也有可能是按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是看符合不符合“聘用”的条件,若属于学校正式聘用的外籍老师,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因为报酬计算的方法是按“课时”计算就片面认定为是“劳务报酬所得”,“计时制”也是工资计算方法的一种。
中国税网回复:问题中已明确,我公司与一位外籍英语老师签订培训合同,而不是“聘用”合同。
来信内容:《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三期P22页“固定资产入账后暂估价变化如何调整折旧?”
倒数*9段解答中:“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文件为国税发[2000]84号已全文失效,引用已失效的文件来解答现在的政策问题不妥。建议参考国税函[2000]79号文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重新修改。
中国税网回复:因此当时还未下发79号文件,所以就参考84号文件的内容,在总局没有明确之前,按之前的文件参考处理也是各地税务机关实践中的一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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