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资产管理公司低价买来其他公司的债权,又高价卖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此类债务重组的合同是否涉及印花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债权不属于金融资产,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因此,转让债权不用缴纳营业税。
若该资产管理公司为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重组合同免征印花税。
若该资产管理公司为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债务重组的方式,比如债务重组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依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等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