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租赁农民土地用于家禽养殖等农业生产,对于与农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土地租赁合同,应该不属于缴纳印花税的范围。但目前也有些地方对于这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32号)中规定:二、关于租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经济发展公司土地的租赁合同贴花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关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经济发展公司的土地是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因此,租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经济发展公司土地所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或汇总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而,如果企业当地目前并无对土地租赁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规定,则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按照上述印花税相关规定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请企业就此事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定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