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国企业的境内代表处从成立至今尚处于市场调研阶段,没有收入。在2010年前国税局认定属于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换算应纳税所得征税。
2009年和2010年,外方人员均参与中国境内代表处的调研工作,由境内代表处支付回程机票款和共同的住宿费,请问这些费用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处的费用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出台后,对本类企业支付外方境内差旅费费用在2010年前后的列支方式有影响吗?
答:在旧法下,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经费支出的界定,总的原则为常驻代表机构支出的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费用,都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经费支出额包括的内容在如下相关文件规定: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5]200号);
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外[1988]333号);
3、《国家税务局关于×××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所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外字[1989]140号)。
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对经费支出额包括内容与旧法规定的相同,是对旧法的归纳。
因此,2009年与2010年外方人员参与中国境内代表处的调研工作,由境内代表处支付回程机票款和共同住宿费,若属于与代机构自身业务有关的费用,均属于代表处的经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