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点的规定,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请问以上两个文件内容有冲突吗?目前市场竞争比较激烈,而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在逐步降低,增值税退税如果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更加加重了福利企业的负担,也阻碍了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答: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9条规定处理。即属于国务院专项批准给予免税或不征的,可以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