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这方面的规定,是否可以认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作废了?
答:2008版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修订,对于目前的原有营业税政策只要不与新条例与细则相冲突的都可以继续适用,对于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原有的营业税相关政策不再适用的一些政策总局曾经出台过相关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并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因此,我们认为,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及相关政策在总局未新出台作废文件前是可以继续适用的。
对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转让业务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执行,文件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对于减免程序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28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