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城市智能交通系统的咨询、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维护。近日,我公司签订某高速公路施工合同中,有大部分是外购设备,少部分是劳务。因为此合同内容涉及外购货物,咨询当地国税局人员认为,必须缴纳增值税,无论货物占合同比例多少;另外,又因为涉及劳务,咨询当地地税局认为,必须缴纳营业税。请问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答:我们分析,企业所签合同中所涉劳务是为外购设备进行的安装劳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9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问题所述情形,如果企业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也即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则对于此项混合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属于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也即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则对此项混合销售业务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