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涉及的“拆迁补偿”原来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涉及的处理环节包括: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等费用,请问在新会计准则下应怎样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3号)规定: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一、若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且收到政府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1、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因搬迁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
①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②发生清理费用和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
③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④冲减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⑤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3、搬迁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
①借: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
②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③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4、发生相关的费用性支出:
①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②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③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5、新建固定资产:
①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②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③按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平均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6、结转专项应付款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二、其他情况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取得的非政府补助的搬迁补偿款属于企业出售固定资产、货物、转让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企业应合理划分各项收入额,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性质(非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相应的搬迁补偿款需依据具体情况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企业的固定资产、货物等作清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