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主要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由于以上5种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应税情况、流转环节、申报期限不同,因此,出口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做好相应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一、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科目对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主要涉及以下四项:
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收入,冲减所对应的出口外销收入。
二是“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成本,冲减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的部分。
三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减。
四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减。
除以上四项出口视同内销会计处理常用科目外,对于大型出口企业*4再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因为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建议增设此两项科目,主要是为了便于大型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不退税货物较多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类别清分。
二、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应税计算与会计处理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与国内销售货物会计核算是完全不同的。另外,它与出口转内销货物在会计处理上虽有类似,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实质区别,前者是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实际发生销售行为而是采取视同内销这种方式来体现企业税额的缴纳,后者是出口货物实际已转回在国内发生销售行为并缴纳了税款。那么,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应如何确定,对此,我们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先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基本方式来处理。
(一)一般贸易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应根据出口企业类型不同划分为生产与外贸两种情况,其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1、生产企业对于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以冲减调整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如果生产企业已按规定将计算的征、退税率之差金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应冲减并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如果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来计算调整当期的“免、抵、退”税,然后再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
假设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属于C类企业)在2010年4月份,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前期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当期按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自行计提了销项税额。 该批货物的出口额为117000元(换算为人民币的价格),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假设4月份无出口业务发生,因此不涉及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合并计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1)冲减原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17000÷(1+17%)×17%=170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 17000
(2)冲减销售成本。
前期已作账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7000×(17%-13%)=468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4680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680(红字)
对于需要冲减的结转成本,可以在月底时累计一同处理,如果经计算对于当月累计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为负数时,按红字处理,正数时按兰字处理,累计数的来源可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申报表》中累计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列。
2、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与生产企业基本相似。如果是已按规定将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的金额转入成本科目的,应冲减并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如果是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的应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再按视同内销征税,并将“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金额转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行抵扣。
假设某市进出口贸易公司2009年6月20日购入一批男士服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并按时办理了发票认证手续。该货物于25日全部报关出口,出口额为120000元(换算为人民币的价格),月底均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但是,由于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无法实现退税申报,企业在10月份按视同内销做了转账处理,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该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6%,其会计处理如下:
(1)10月份按内销征税时,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男士服装 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男士服装 102564.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
17435.90
(2)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成本。
6月份结转成本税额=100000×(17%-16%)=1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男士服装 1000(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红字)
(3)冲减6月份计提的出口退税。
6月份计算作账的退税额=100000×16%=16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6000
(4)10月底,申报交纳税金时。
计算应纳税额=17435.90-17000=435.9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35.9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435.9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435.90
贷:银行存款 435.90
以上例题为外贸企业未发生退税时,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处理,如果已办理退税后又发生视同内销情况的,应当先补缴原退税款,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然后再按上述步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