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了支持当地口岸边防建设,决定无偿向边防团捐款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在利润的12%内抵扣,但是部队跟当地政府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也不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我公司能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规定抵扣?
答:边防团确实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9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情况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以其他理由进行税前扣除。税收政策规定是严格的、原则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