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列举的范围内容?企业能否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问题所述两项优惠政策,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优惠的情形。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可以同时享受税收优惠;如果没有单独计算的,则都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