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壳烧制成炭可否属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
问: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稻壳,烧制成炭,销售给炼钢厂,作为碳填加剂,产品可否能被确认为《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活性碳?由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文件中,农林剩余物的解释中未列举稻壳,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9]148号文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稻壳烧制成炭,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文件规定的4类农林剩余物之一,以稻壳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可以享受财税[2009]148号文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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