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业总包企业进行分包,总包企业可以差额纳税,二次分包的企业是否还可以差额纳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上述规定,仅对建筑工程分包可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即差额)缴纳营业税。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于二次分包的企业不能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我们理解,二次分包的企业不能再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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