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是老企业,职工住宅房改用地分割后剩余住宅区绿化和道路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应该列入成本,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住宅区绿化和道路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我们认为,该税金可以税前扣除。
还需要注意的是,该用地是否为企业所有,是否存在分割不合理的问题,如果本不该由企业负担,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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