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白糖的原料是甘蔗,每年甘蔗成熟后糖厂开始生产,生产期一般为2至5个月不等。2010年云南遭遇特大干旱,有个别糖厂的生产时间不到2个月,生产期间一般工人的工资可以达到2000以上,企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停产期间放假或检修设备2至4个月,放假期间一般工人的工资在200元左右,检修设备期间一般工人的工资在700元左右。可以看出,糖厂全年工资收入差距较大,全年平均很难达到上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请问企业是否可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根据上述规定,糖厂不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特定行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计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