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一家电力建设单位,在一些省份承揽电力建筑安装任务,目前税务局与我单位对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中二级分支机构的理解存在分歧,请问二级分支机构应该具备什么实体条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文件要求,总机构应及时将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