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一栋营业楼,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现在我单位想转让这栋营业楼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闲置的营业楼属于建筑物,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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