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分标准住宅和非标准住宅。在能够准确区分的情况下,如果某项目有标准住宅和非标准住宅,在计算增值额时,标准住宅为负的增值额,非标准住宅为正的增值额,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是一个整体的项目,可否用非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扣除标准住宅的负增值额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率,同时以计算的余额作为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用非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扣除标准住宅的负增值额后的余额来计算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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