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9年10月计提2008年年终奖2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请问:
1、是否说明我公司2009年计提的2008年年终奖20万元,不属于当期,不能在2009年中列支?
2、若不能在2009年列支,那能在2008年列支吗?我公司如下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有涉税风险?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而未发的工资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以后期间发放时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实务中很多地方有明确的执行口径。以下政策仅供参考,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所在地的执行口径。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甬国税直发[2010]3号)第4条规定,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从会计上来说,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做账务处理。2008年度的奖金,应计入2008年的费用。如果计提2008年度的奖金,没有发放,其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2008年度奖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未来企业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